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陈昱霖确实向吴秀波“索要1000万”,那么这个数额是巨大的。具体的刑罚判定,要从敲诈勒索的金额、次数、手段、恶劣程度等各个度角来综合判定。同时,当事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会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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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子索要“分手费”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北青报记者在查询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有数例女子因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多名女子索要的“分手费”金额巨大。
2016年,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称,刘某在未告知屈琪琪本人已婚的情况下,与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屈琪琪在得知刘某已婚的情况后,以曝光二人关系或走司法程序相威胁,迫使刘某写下赔偿她精神损失的100万元欠条。
法院认为,屈琪琪在受到感情欺骗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但其犯罪行为因未能达到,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判处屈琪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
在另一案例中,一女子因索要9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陕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刑事判决书,2007年8月份左右,贾小雅与张某某系情人关系。2010年4月,二人产生矛盾,协商分手。2011年11月份贾某某以曝光二人关系、举报张某某为由要挟,向张某某索要了50万元。
判决书显示,贾小雅多次敲诈勒索共90万元。2012年6月份左右,贾小雅将2011年索要的50万元交给张某某让其放贷,在十几天内又强行向张某某索要10万元利息,张某某无奈于2012年7月10日汇给贾小雅60万元。而后贾又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发短信,以曝光二人关系为由相要挟,先后向张某某索要买房款20万元、分手费10万元,张某某分多次交给贾小雅共30万元。
贾小雅认为,这90万元钱是张某某自愿给的,认为自己不是敲诈勒索。
但法院认为,二人在交往期间,张某某是自愿支付贾小雅20万元分手费的,但二人分手后,张某某受到贾小雅的威胁,不愿将二人的情人私情公布于众,从而支付贾小雅的90万元非自愿。
最后,法院判决贾小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张某某分手后,采取发短信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一案例中,一女子在索要“分手费”后,因将款项退还给男方,最后虽被判处敲诈勒索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刑事裁判书显示,张某某离异带一儿子生活,与孟某某在做生意过程中相识,并保持了四年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感情纠葛,几度分手未果。2014年初,孟某某再次提出分手,张某某通过电话和短信向孟某某索要分手费,孟某某在同意支付张某某30万元分手费后,于2014年3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19日,孟某某以转账方式给付张某某10万元,后双方经电话协商,剩余20万元不再给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孟某某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短息、电话等方式多次威胁被害人索要分手费,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初期被告人是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目的,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次,张某某收到孟某某10万元汇款后,明确表示不要剩余20万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孟某某,并取得谅解。且张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