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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玲胜诉!法院:停止侵权 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网络

  近日,知名演员、导演贾玲成功起诉了一家黑咖啡生产商,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

  黑咖啡上使用侵权拳击照贾玲起诉索赔30万元

  2024年2月,由贾玲执导并主演的电影《热辣滚烫》上映,电影中励志减肥的故事激励着众多爱美人士。随后,一批打着“贾玲同款”旗号的商家未经其同意将贾玲形象用于广告宣传。

  贾玲诉称,2024年4月,其发现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生产的名为“贾女士黑咖啡”的包装上印有其肖像。“被告误导大众,造成原告为其代言的假象牟利。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贾玲称,被告利用她的肖像价值吸引用户前去消费,进而获取商业利益,却是以损害她的许可权以及损害其肖像权为前提,此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据此,贾玲起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包括并不限于删除相关宣传页面、销毁侵权物料等);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共计30万元。

  法院:停止侵权赔偿10万经济损失

  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贾玲的诉讼请求,因为其公司只生产了5000盒,是厦门某商务公司提供的包装盒,“当时我公司在审核时没有看出来是贾玲。”

  法院审理查明,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贾女士IM黑咖啡”生产企业,其所生产的“贾女士TM黑咖啡”外包装上显著位置印有贾玲打拳击场景卡通形象。该“贾女士TM黑咖啡”在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法院认为,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肖像的内涵强调的是自然人面部形象的可识别性,至于肖像再现的物质载体、手段并不影响以某种形式存在的自然人面部形象归属于肖像的范畴。只要卡通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则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法律肖像权保护的对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其生产的“贾女士TM黑咖啡”外包装上对贾玲打拳击场景以卡通形象使用,能够反映出具有可识别性的贾玲形象,该使用未经贾玲同意,侵犯了贾玲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贾玲作为我国知名演员、导演,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同时容易使公众产生原告与被告生产商品存在品牌代言关系的联系。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法院结合原告品牌代言商业价值、维权成本,被告的过错程度、目的、方式、持续时间、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此,谯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不得再生产侵犯贾玲肖像权的商品,向贾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贾玲经济损失10万元。

原标题:贾玲胜诉! 责任编辑:李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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