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王锡锌建议,应当在网络交易监管和执法管辖权体制中,将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作为基本的管辖联结点,引入以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专门机构集中管辖模式。起初可以考虑现有的属地管辖模式与集中管辖模式并存;在实践操作积累经验基础上,可以逐步发展到以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集中管辖为主的模式。同时,在监管方式上,将专门机构与交易平台合作监管作为监管技术创新的重点,从而促进网络交易监管的整体性、有效性和效率。
直销企业常陷传销漩涡缘由
记者注意到,在“权健事件”中,权健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声明中称,权健是国家政府机构颁发直销牌照的合法企业。
然而,围绕权健公司争议较多的就是其采用的这种直销模式。因为在其直销模式下,权健公司的经销商或旗下的火疗店经营者陆续被曝出涉嫌传销。而且国内很多直销企业也陷入过非法传销纠纷当中。
那么,直销和非法传销该如何识别呢?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远江建议,从五方面来判断直销和非法传销。
一是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二是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须以缴纳或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
三是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四是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五是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顾客有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通常强制参加者不可退出或退出条件苛刻,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大力提升监管直销企业效能
实际生活中,不少直销企业受传销快速膨胀的诱导,为尽快发展销售规模,在直销过程中,引进传统的产品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拉人头模式,在营销过程中,实行网络会员制管理,在直销中加入积分因素,按照介绍加入人数的多少给予积分,对积分予以经济激励,形成层级会员关系,吸引人员加入,导致加入者不再是单纯销售商品,而是为了获得加入资格和积分,衍变成拉人头式的传销。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直销行为的特点,导致案源发现难。直销企业的直销行为以无店铺、点对点销售为主,直销行为由直销员完成。如果直销企业采取传销方式,通过互联网组织发展人员,工商部门依靠传统的巡查监管手段很难发现案源。
同时,直销行为的跨区域性,导致调查取证难。《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违规招募直销员等禁止性行为。监管部门在发现相关案源后,调查取证的对象涉及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而要掌握了解直销员的具体行为,还要对其销售过程进行取证,调查难度大。而直销企业的异地性,导致查处打击难。直销企业在一地设立多处销售网点,对异地监管部门而言,由于行政处罚异地执行,会加大查处的难度。
为此,邱宝昌建议,对于直销企业违法案件查处难问题,应该畅通案源渠道,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社区共建,发挥基层居委会掌握民情的优势,收集相关线索。加强房屋中介行业的管理,发现相关线索。通过其他直销企业直销人员掌握的情况获得相关线索。
同时完善监管措施,提升查办技能。传统营销模式与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现代企业的营销手段日新月异,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更新监管方式,并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在立法层面,完善对直销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在执法层面,执法人员应及时更新业务知识,特别是互联网知识;在业务层面,应加强执法研究,掌握不规范直销行为的发案规律、特征及调查取证方法,从而提升查办技能。
邱宝昌认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涉及人员控制、调查取证、跨区调查、网站检查等内容,单靠一个部门,执法效率不高。完善协作机制,可以有效加大打击的力度。区域间职能部门的协作,能及时对跨区域的涉案人员开展联动调查,掌握证据;区域内不同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查处打击机制,由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公安、工商、商务、电信、金融等部门联动,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从而加大打击力度,并确保案件顺利定性、查处。
本报北京1月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