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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他应聘时隐瞒事实 7年后他被解聘状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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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 他应聘时隐瞒事实 7年后 他被解聘状告单位

  法院: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 解聘决定合法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家住白云区的侯某,七年前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成为一名学校教师。但在学校工作七年后,他被查出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政审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与事实不符,学校为此决定解聘侯某。侯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侯某诉求。

  7年后被查出计生证明造假

  2009年8月,侯某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入编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岗位为专职教师。2015年3月,白云区某街道办事处向学校通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即侯某在2007年5月政策外超生一名男孩。学校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侯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低聘一级,由讲师降为助理讲师。之后,学校召开校务会议,决定解聘侯某。

  对于学校的处理决定,侯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

  侯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侯某认为,技工学校已于2015年10月对其发生在2007年的超生行为作出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罚。根据一事不能二罚的基本原则,其在2016年就同一事实又进行了重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行为合法。综合双方的有效举证及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了侯某于2007年5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生一名男孩。

  至于侯某认为其超生的子女现已符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其已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学校不应解除其人事聘用关系。对此,法院认为,侯某的超生行为发生于2007年5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故侯某的超生行为不适用于现行条例,其于2007年5月生育第二名子女的行为确属政策外超生,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侯某并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及任职的基本条件,现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发现该情形后,对侯某作出合乎其过错程度的处分决定——解除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一审判决后,侯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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