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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民警带领下,晓晴两次对许某进行指认,但都说只是觉得像,无法确认。
民警对物证等进行了DNA比对,经鉴定,从许某身上提取的DNA样本和从被害人铺位上、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物证一致,确认嫌疑人即是许某。3月7日,民警将许某抓获。
经审查,确认许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性器官并未完全进入,属于犯罪未遂。但由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公诉机关认为应依法从严惩治。
辩护人提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