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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回应“禁二类疫苗”争议:减轻民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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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回应“禁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争议:减轻民众经济负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获悉,1月11日江西省卫健委发布等级为“特急、明电”的通知,强调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开展库存疫苗清查、做好预防接种安全管理及规范宣传,妥善回应接种需求四项工作要求。

  1月14日,南昌市卫健委相关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通告。

  该通知要求江西省内各级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库存疫苗盘点,重点核查疫苗有效期,完善库存疫苗长效管理制度。同时,强调“严禁夸大宣传疫苗防病功效,严禁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严禁诱导群众接种二类疫苗”。

  不过,该《通知》被公开后,引发了争议。一名疫苗资深从业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表示,“二类疫苗并非可有可无,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中,肺炎、流感等疫苗在我国仍需自费接种,实际操作中对于诱导很难界定,容易造成基层接种点直接不再提供二类疫苗服务”。

  1月15日,针对上述质疑,江西省卫健委回复澎湃新闻称,对具有同等防病作用的第二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可引导公众优先接种第一类疫苗,主要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

  江西卫健委重申疫苗接种要求

  这份“发电”题为《关于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是江西卫健委于1月11日以“特急·明电”等级向江西全省下发。

  通知披露,媒体报道某地接种过期疫苗涉事人员被停职事件后,江西省“12320热线、群众信访、基层调查、明察暗访等途径监测到个别预防接种单位存在责任意识不强、规范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力等现象”,因此重申并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指出,要立即开展组织组织开展库存疫苗盘点、重点核查疫苗有效期,对过期疫苗要及时进行封存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损销毁处置。要通过疫苗清查盘点清查,完善库存疫苗长效管理机制。并且,预防接种单位对涉及疫苗冷链管理、疫苗信息登记、疫苗预防接种等岗位,建立AB岗监督核查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于预防接种全流程安全隐患排查,这份通知还提出了“二类疫苗不得替代一类疫苗”“严禁诱导群众接种二类疫苗”等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从预防疾病的出发点,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前提下,客观进行接种疫苗科普宣传。对近期群众高度关切的流感疫苗、HPV疫苗等群众自费的二类疫苗,要在群众知情自愿的前提下,合理引导预期,科学认识接种疫苗的重要性,实行预约登记。严禁夸大宣传疫苗防病功效,严禁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严禁诱导群众接种二类疫苗。

  业内人士:会对二类疫苗接种造成阻碍

  1月14日,疫苗科普专家陶黎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全国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存在漏洞,疫苗可能不登记有效期,过期后可能被误当有效疫苗使用。尽快堵上这个系统漏洞更加迫切。当然,也要需要继续强调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陶黎纳说。

  陶黎纳还提及,“通知中‘禁止诱导接种二类疫苗’,要谨防基层接种单位为了逃避责任,索性不提供自费疫苗接种服务。”

  陶黎纳说,如果二类疫苗的效果或安全性优于一类疫苗,为什么不给替换?“对于有条件的公众来说,不应该禁止替代。”

  “禁止诱导二类疫苗接种”的说法并不新鲜,安徽、海南多省市均在相关文件中提及,不过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乡村医生、基层接种人员与疫苗生产企业存在直接商业行为而出现的“诱导接种行为”。

  根据我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为国家免费向国民提供的,如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等。第二类疫苗则为自愿、自费接种的其他疫苗,如肺炎球菌疫苗、狂犬疫苗等。

  一位疫苗资深从业人员则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是不是诱导,“例如目前应用广泛的五联疫苗,实际上不仅包含国内规定的几种免疫规划内的一类疫苗,还包括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这种二类疫苗,那么接种五联疫苗是否算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呢?”

  他还提出,要防止此举导致基层接种点为了避免说不清道不明,直接不提供二类疫苗服务,但接种二类疫苗并非可有可无。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74年开始提出扩大免疫规划(EPI),其中一项就是要求各国不断扩大疫苗接种的覆盖面,帮助儿童在出生后获得免费接种的机会。我国从1978年开始响应实施扩大免疫规划(EPI),不断增加第一类疫苗种类。

  但目前来看,肺炎球菌结合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等虽然已经在WHO的推荐目录中,也被不少发达国家纳入免疫规划接种范围,但在我国仍是第二类即自费疫苗。

  对此,陶黎纳总结认为,应该是引导公众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按照疾病的严重程度选择自费疫苗把钱用在刀刃上,建议不要直接禁止公众接种二类疫苗。

  江西省卫健委:优先接种第一类疫苗是经济考虑

  澎湃新闻注意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发布后,部分省市也下发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其中《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2017年版)》中就提及“第一类疫苗可替代”的原则。受种方根据“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选择接种含第一类疫苗成分的第二类疫苗,可视为同效替代(不推荐使用同一生产企业同品种、同规格的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按疫苗说明书完成全程接种后可视为完成第一类疫苗的全程接种。

  据悉,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中,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

  针对上述争议,1月15日,江西省卫健委书面回复澎湃新闻称,省内按照国家的要求,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强化疫苗接种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三查七对”,防止过期疫苗。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对具有同等防病作用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可引导公众优先接种第一类疫苗,主要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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