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手机号也是个人隐私,岂容随意买卖
2亿余条个人信息卖了2000余万元浙江检察机关挖出一条黑色产业链
前脚买了房,立刻就接到贷款电话;车险即将到期,多家保险公司来电推销……这样的事相信很多人碰到过,背后就是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
但是,最近浙江有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从各方面刷新了人们对这个黑色产业的认识——该案非法获利金额累计达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最可怕的是这些信息流出的源头陈某乙,曾经是某通讯运营商的部门负责人。流出的个人信息是他从运营商数据库里获取的,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相当“专业”。这些手机号码信息,通过层层下线逐渐流向全国22个省市。
这起案件被全面揭开是不容易的,从一个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入手,到深挖线索、追诉抗诉并移送线索给有关部门查办,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浙江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作用。
只有手机号码没有机主姓名,这样的买卖算不算侵犯公民信息
2018年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份来自下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说在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中遇到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
陈某甲是一名个人信息的“卖家”,胡某某是“买家”,曾在陈某甲处购买30余万条台州金融类人群的手机号码,无机主姓名。
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先行起诉。在庭审中,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一直强调,购买的信息只是手机号码,单单手机号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决认为胡某某从陈某甲处购买的该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没有对该部分指控予以认定。
在胡某某案件中这部分信息不认定为公民信息,对检察机关接下来起诉陈某甲造成了困扰。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慎重处理全案、指导后续类案,这个疑问就这样被请示到了省院。
当时恰逢春节临近,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审查证据、研究法条、查阅判例。“两高司法解释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明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涉案手机号码针对台州地区有贷款意向的金融类人群,被用于精准营销,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疑”……由此,得出意见: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认为构罪,而且要求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深挖涉嫌犯罪人员。同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函至省公安厅,建议对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一步组织侦查。检警双方分别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
2亿条信息盗自某通讯运营商,五被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顺着陈某甲再往上追究,海量个人数据泄露背后的大BOSS浮出水面。
陈某甲的胞兄陈某乙是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原某通讯运营商的部门负责人。
2013年至2016年9月,陈某乙从公司数据库获取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则以每条信息1分至2角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出售给山东、江苏、吉林等22个省、市的“买家”。从2015年开始,陈某乙又指使王某帮助陈某甲从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
两兄弟联手之后的获利相当惊人:累计金额达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
专案组追诉了陈某甲胞兄陈某乙等同伙及下线4人,并将10多名下线的犯罪证据移送外省公安机关,同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原司法工作人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要求对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再审抗诉。
2018年9月,经指定管辖,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侵犯公民信息罪,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从上午9点5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10分,公诉人与5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展开激辩。
在诸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高学历被告人很少见。本案两位主要被告,弟弟陈某甲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哥哥陈某乙是博士研究生学历。
“五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罗霞在庭上说。案件没有当庭判决。据了解,此前已经一审判决的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审抗诉案也已开庭审理。
“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将涉案手机号码机械解释为单纯的11位号码数字,对收集、销售这类号码资源的行为作出不是犯罪的结论,偏离了立法意图,客观上会纵容此类行为的泛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检察官说。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