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重在预防
指导意见出台应对抢夺方向盘高危事件专家强调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加强了惩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上,法律预防只是其中一方面,要通过技防、安防、物防、社会预防等方面,实现安全事故的充分防范
本报记者 杜 晓
本报实习生 徐静华
近日,有网友爆料,重庆万州25路公交车再现乘客殴打司机事件。从已经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在一辆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一名男子情绪激动,不顾其他乘客阻拦,冲上去殴打司机。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近年来,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时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此后,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也发布了部分行业标准修改情况,其中,《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增加车辆方向盘被人抢夺后的操作规程。
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发生多起抢夺方向盘事件
完善制度从源头维护安全
据一家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全国就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司机的案例。
自2018年10月26日发生了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后,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在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发生之后,北京又发生了一起抢夺方向盘事件。
从已经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女乘客先是在车后门处大闹,甚至想打开车载灭火器喷射,发现自己不会使用之后,又把灭火器摔在地上,冲到司机附近,抢夺方向盘。
警方就此发出通报:(2018年)11月15日上午,乘客孙某(女,34岁,本市人)从顺义闫家营搭乘945路公交车行驶至地铁俸伯站时,准备刷卡下车换乘地铁,因对刷卡显示扣费金额有异议,要求售票员解决并拒绝下车。车辆继续行驶后,孙某情绪激动,摔砸车载灭火器,与指责其行为的乘客发生争执,之后冲到司机身旁,言语威胁司机停车,欲拍击控制台车门按钮,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被车上乘务管理人员制止,后司机停车。接公交车售票员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孙某当场控制并带离现场。经民警教育,孙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悔过。因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秩序,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表明,“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量稳中有升”“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乘客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占比55.77%”“司机犯罪以故意伤害罪居多,占比56.86%”“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六成”“超半数案件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超五成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46.4%的案件有‘紧急停车’情形”“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回应了近几年频发的抢夺方向盘高危事件,从制度层面不断完善,从根源上应对此类危机,争取让悲剧不再发生。”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张柱庭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值得充分肯定。
“现有立法中对危害公共交通行为的这一类问题,尚没有明确的定罪依据。与此类似的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当年因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事情不少,所以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立法,包括暴力威胁乘务人员、未经批准进驾驶舱的行为都要进行定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保护了航空安全,作用非常明显。但是刑法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航空,不适用于道路、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无论是航空安全还是道路公共交通安全,应该给予同等的刑法保护。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张柱庭说。
法律规定阐释更加明确
加大违法成本重在惩戒
去年11月28日,山东省东平县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因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
据东平县人民法院介绍,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的一辆客车,车内载客18人。客车行驶至一处省道交叉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司机告知周某某只有在汽车站方可下车后,周某某即抢夺方向盘要求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客车停在道路北侧路肩上。车辆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另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将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