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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偷钥匙户外窃车”该如何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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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前后两阶段的行为应当分别考察。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即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普通盗窃罪只有当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时才构成既遂;而入户盗窃只要行为人取得财物即构成犯罪既遂,对财物价值没有数额限制。故行为人户内偷钥匙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没有疑问。但后期的户外盗车行为能否入罪,则取决于车辆价值的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只有车辆价值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时,该行为才构成普通盗窃罪。

  最后,对前后两阶段行为的处罚方法要区别对待:同时构罪时重罪吸收轻罪;个别构罪时分别处罚。参照刑法吸收犯理论,当前后两个行为均独立构罪时,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当前后两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时,后期的户外盗车行为的量刑幅度通常较前罪重,可以吸收前罪。在作总体评价时,应当将整个行为评价为普通盗窃;而将入户偷钥匙行为作为量刑的一个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这样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评价了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毕竟其入户行为破坏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当户外盗车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则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前后两行为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即将前期入户偷钥匙行为作为入户盗窃罪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对于后期的户外盗车违法行为,则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张传杰 张海芹 高蕴嶙 苏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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