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单位都报销了供暖费,这是单位的福利,不能随意取消。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供暖费用。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陆续有该单位的其他退休职工起诉到法院,情况和老王一样,都要求单位支付供暖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单位虽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由单位承担其供暖费,但是老王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的供暖费都由单位负担,所以单位实际上向老王提供了负担供暖费的福利待遇,现单位要求取消该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单位仍应承担老王的供暖费。法院最终判决单位支付老王2010年至2013年期间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据悉,2010年4月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未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仅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赵龙升告诉记者,根据《办法》,应按照供暖协议的约定确定交纳供暖费的义务主体,因此除职工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协议的情形外,职工的供暖费都应该先由个人负担。若单位为职工负担供暖费的,则由职工先行缴纳,再向单位报销此项费用。“由于《办法》未就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在职工退休后即取消其报销供暖费的福利。很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多年来都是由单位负担的,改由个人负担必然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很多年事已高、经济基础薄弱的退休职工无力负担供暖费。”赵龙升说。
关于退休职工还能不能享受原单位福利政策的问题,赵占领则认为,首先要看个人与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其次要看单位福利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果与单位已不是劳动关系,单位规定又是供暖费福利只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不再为退休职工交供暖费就没有问题。”赵占领说,此时,供暖费到底谁来交的纠纷便不属于劳动纠纷,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想要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就是看福利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及自己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