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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草案)》规定,小区物业等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置分类投放点或分类收集容器,或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未及时清理或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或未按规定移交生活垃圾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
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的;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餐饮企业、集体供餐单位、食堂等未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处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未经特许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行为工具,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未将果蔬垃圾单独存放,绿化、园林管理单位未将绿化垃圾单独存放,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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