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播盗版电影涉嫌违法
任冰玉
今年的春节贺岁档备受期待,但各部影片并没有收获所预期的票房,是因为多部电影上映不久就遭遇了盗版。有片方估算,两天时间里单点链接平均观看次数就能达到2万至10万不等。那么,针对这种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传播盗版资源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据媒体报道,春节期间有人在微信或QQ群里转发各部电影资源包给群友“拜年”,甚至以0.5元至5元不等的“白菜价”向网友出售高清资源。而网络疯传的盗版资源,也并非是从前常见的“枪版”盗录,而是高清版。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者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后者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述那种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复制、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友们在微信群里标价叫卖盗版电影资源,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因此,若有人“以营利为目的”传播盗版资源,即使售价是“白菜价”,若违法所得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资源链接点击量达5万次,传播者也有可能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需承担刑事责任。
2、未尽注意义务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盗版电影频出的重要原因在于传播途径和传播行为难以控制。网络平台在盗版电影资源的传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需要根据平台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来判断相应责任。
据媒体报道,网络上流出的春节贺岁档盗版片源主要有两种变现方式,除了上文所述的利用微信群售卖外,还有就是通过链接引流到小型视频网站,这些大多向用户免费开放,主要盈利方式是广告。
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具体而言,如果网络平台直接将盗版资源上传至公开服务器,使网友可通过该平台自主观看或下载,其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平台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存储、搜索等技术服务,则可按照“避风港原则”获得一定的侵权责任豁免。“避风港原则”是指平台收到通知后,对侵权行为进行移除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如果视频平台没有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是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或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提供实质性的帮助,那么即使网站没有直接上传相关视频,但因其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只要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构成间接侵权。
据了解,早在春节贺岁档开始之前,国家版权局就发布了《2019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查处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行为。《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8部贺岁片均列其中。因此,发布上述盗版电影资源的网络平台,其侵权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知晓他人意欲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进而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3、赔偿额度可综合证据确定
关于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赔偿损失方面,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需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和法定赔偿的顺位确定,只有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的收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则采取法定赔偿方式,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赔偿数额。一般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公映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
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50万元的法定赔偿限额有时并不能真正适用于实践需求,不少侵权人正是仗着违法成本低而肆无忌惮。对此,最高法明确提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确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近几年,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多。2017年5月16日,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六期节目,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每案赔偿数额为101万元,六期节目共计赔偿606万元。此案中单期节目赔偿数额在北京地区创历史新高,对广大视频平台有所警示,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正面积极的效果。
通过近日相关部门和权利人的联合行动,此次春节档贺岁电影的盗版传播已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官方消息称“对严重的侵权盗版分子,将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