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社会头条 • 正文

让有性侵劣迹者远离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近日表示,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较常见的特点。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显得十分重要。检察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让其远离侵害方面,有关部门不可谓不努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已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禁止性侵害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这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创新举措。为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非常有必要尽快构建层级更高、范围更广、效力更强、更具有操作性的限制体系。

  让有性侵前科者远离未成年人,关键是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曾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主要呈现3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很多公开报道也印证了这些特点。

  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这些性侵前科者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的威胁极大。因此,一些国家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很严格,其中一些规定近乎苛刻,如规定此类犯罪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还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此类人员信息,甚至对其实施化学阉割。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此类人员的从业及活动限制更待加强。在日益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当下,理当尽快构建让性侵害劣迹者远离未成年的制度体系。其一,不局限于性侵害犯罪,对性侵害“违法”人员如有性骚扰劣迹者也应列入“黑名单”。其二,扩大限制范围,不仅限制其从事教育行业,还应限制其从事保姆、家教、辅导机构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业。其三,不局限于某个区域的限制,而应构建跨区域、跨部门间互联互通的信息库,以实现全面覆盖,避免有空可钻。

  进一步而言,在取得法律授权且技术成熟时,可对潜在危害较大者如因性侵被判处刑罚者实施定位监控,禁止其接近未成年人。向其经常居住地、活动地周边的家长发出告示,且一旦其接近学校、游乐场等儿童经常活动的地方时及时发出警报,并向家长、老师等监护人发送预警。这样才能形成对性侵害前科者或劣迹者的有效约束和限制,将其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 史洪举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社会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