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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案被解救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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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意见》

  拐卖案被解救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林小龙)针对当前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解救儿童的安置难题,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儿童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在拐卖案中被解救儿童将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福建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拐卖(骗)儿童类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解救后的被拐儿童仍由收买人或其亲友继续收养、未予妥善安置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如2017年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拖某某拐卖儿童案件,公安机关在侦破该案后,受场地、经费等客观条件限制,当地民政部门无法对被解救儿童进行合理安置,导致该案11名被拐儿童案发后仍寄养在原收买人家中,严重侵害了被拐卖儿童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检察院未检办在获悉该情况后,积极指导泉州市检察院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力,最终让11名被拐儿童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上述负责人介绍,以该案为契机,福建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并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意见》印发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多元化安置,不仅要畅通跨地区安置,还要积极推动家庭寄养与收养衔接制度无缝衔接。对于符合收养法条件并且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意见》还指出,检察机关在对亲生亲卖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当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亲生亲卖案件的关注,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有证据证明被解救儿童系由监护人出卖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张仁平 林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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