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鄠邑区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法庭。对这起案子,鄠邑区法院提前介入。法官陈妮娜说,案件到了法院之后,主审法官迅速阅卷,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启动刑事法官员额会议,初步研判案件情况。主管副院长姚小民带着大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办,就该案进行认真沟通和协商,初步认定这起案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够不够恶、够不够黑,这是有严格的法律标准的,不能因为专项斗争而人为拔高。由于该案区检察院是以认罪认罚程序提起公诉的,在性质认定后,我们迅速给6名被告人发了起诉书,征询他们各自的意见。对他们签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核实,看是否是被告人本人所签,是否真的认罪悔罪。”
使用软暴力是该案特点之一
该案是如何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陈妮娜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对犯罪集团的定义,要求3人以上,有组织,分工比较明确。“到底应该定性犯罪团伙还是犯罪集团,我们当初有也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是团伙,但是从“打早”“打小”与“打实”的关系考虑,我们最终认定是犯罪集团。因为恶势力是黑社会的一种前期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很可能发展到黑恶势力。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郑某娃、郑某录两人起主导作用,他们在果园里曾多次商议,把小组长架空,然后采用互相提名的办法,最终当上村民代表。但是按照规定,村民代表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还要公布给全体村民,还在乡镇或街道办报备。这些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当选村民代表的手续都是后来补签的。当上村民代表之后,他们开始盯上周边的企业,开始一步步实施犯罪行为。他们看中的是渼陂湖的开发,以后要攫取更大的利益。根据这些,足以认定6名被告人形成了犯罪集团。”
使用软暴力是该案呈现的特点之一。陈妮娜说,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有组织的采取滋扰或聚众闹事的手段,侵犯受害人的权利的行为,都在严厉打击惩处之列。“该案中,村民们不明真相,跟着郑某娃等人跑到受害企业去,进行所谓的谈判,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像受害企业鑫隆公司当时有一批订单要出口国外,因为门口道路被这伙人挖断,造成该该公司生产受到影响。公司负责人迫于这伙人使用的软暴力,无奈才支付了对方赔偿。”
在量刑方面,陈妮娜说,法院一方面考虑了6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另一方面,案发后6名被告人的家属已经给被害企业赔偿。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法院最终对他们判处了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