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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54人涉黑团伙上诉被驳 主犯被判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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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54人涉黑团伙上诉被驳主犯被判25年有期徒刑

    图为甘波等5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黄叶华 摄

  中新网海口4月2日电 (王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对长期盘踞在海口江东地区为非作歹的甘波等5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4名被告人获1年至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甘波被判25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甘波伙同陈昌红等人在居住地灵山镇东营一带,逞强斗狠,实施强占土地、伤害村民等违法行为,逐步称霸一方。

  2013年,海口市政府对江东地区进行大开发之后,甘波纠集陈昌红、李方智等人,以亲属、同乡、狱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团伙充当打手和帮凶,盘踞江东一带,形成一个层级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在征地、租地、工程项目中强揽工程、强迫交易,获取非法利益6700余万元;长期开设赌场,供养组织成员;拥有固定的活动地点,作为组织成员聚会、外出作案、逃避打击的场所;大肆行贿,以寻求“保护伞”的保护、包庇,对江东地区的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图为甘波(左一)及其团伙成员。 黄叶华 摄

图为甘波(左一)及其团伙成员。 黄叶华 摄

  海口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甘波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惩处。海南高院经依法全面审查,认为案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量刑适当;认为甘波等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陈亚文利用担任灵山镇东和村委会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甘波取得土方、租地等项目提供帮助,多次组织村干部及村民开会或亲自做村民思想工作,解决征、租土地面临的村民阻拦问题,收受甘波等人给予的169万元贿赂款。

  段耀路利用担任公司外联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甘波承揽到“江东大道一期”土方工程和东海岸跨海大桥项目预制场回填工程,配合甘波办理租用土地事宜,事后收受甘波等人给予的85万元贿赂款和价值1.3万元的手机。

  上述二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分别获刑十年、二年。海南高院二审依法审查后,认为陈亚文、段耀路利用职务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利益,社会危害性大,对二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据海南高院刑一庭庭长郑兰清介绍,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发展壮大,除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维持其存续之外,犯罪背后或多或少有“保护伞”包庇纵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海南法院与各政法机关在对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连根铲除的同时,也深挖幕后,一批“官伞”也应声倒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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