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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人猝死案开庭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猝死前7秒的感觉是什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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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恶意滋事、侵权行为 是老人发病猝死的诱因
 
12月13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试图与原告,也就是离世老人郭某的妻子刘女士取得联系,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不过,从庭审现场双方的“交锋”来看,原告方表达了起诉孙女士及物业公司的缘由。
 
原告方认为,是奔跑嬉闹中的孩子在小区出口通道上碰到了郭某正常行驶的自行车,而且这名孩子是被孙某带出来玩的。原告方同时表示,在没看到实情的情况下,孙某一口咬定是郭某撞了孩子,且长时间纠缠、阻拦已声明自己有事要办的郭某,在阻拦中拉扯、推搡郭某手中的自行车。
 
原告方认为,孙某的恶意滋事、侵权行为是郭某发病猝死的诱因,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原告方表示,孙某首先具有疏于监管有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罗某天的监护责任和过错,导致罗某天在繁忙的小区大门出口通道上玩耍并追逐嬉闹撞到正常出行的郭某的自行车;其次,在小孩受伤且并没有看到碰撞真相的情况凭主观臆断和自私、避责心理盲目诬赖郭某撞到了孩子,冤枉郭某并强拉、强拦郭某的自行车不让“等着有事(有理由判断郭某有可能是去买药或去医院)”的郭某走开,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郭某在受气、疲惫交加中诱发和加剧自身疾病,当场倒地猝死,具有明显的民事过错及责任;
 
其三,老人倒地挣扎不起时,被告孙某不是积极救治(离现场不足20米的地方就是社区医疗点)而是先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近乎儿戏地录像拍照,而后,在打完120电话后,放弃受伤的孩子和垂亡的老人。
 
尽管原告方认为孙某拨打了“120”救援电话,但同时表示,这不能说明其尽到“积极有效”的救助义务。其一,老人倒地后她首先在拍视频;其二,打完“120”后即离开现场,再没有下来看视老人和关心后果,属于明显的敷衍塞责、漠视放任;其三,离事发现场不足20米处就是一个社区医疗点,可她没有向医疗点的医生求助和报医。
 
由于第一份诉讼书对受伤孩子的身份介绍有误,原告方又出具了补充说明
 
此外,原告方认为,兰庭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长期疏于履行自己的物业服务义务,且至今几乎没做整改的放任小区人员、小孩在出行通道上,玩耍、嬉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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