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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商业的管理 古代的市场管理中的度量衡(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娱乐最前沿

律疏对其作出了具体表明并划定“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严酷榨取欺行霸市,主张交易自由、买卖营业正当,“诸交易反面,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儿女的立法依然有此内容。

唐律将订立条约(左券)正式写入法令中,划定“诸交易仆众、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归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壹买己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唐律疏议·杂律》)

《疏议》曰:“若立券之后,有宿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如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之以是出格划定仆众和大牲口的交易左券,是由于怕仆众或牲口带有宿病,以是划定假如三日发明宿病者,准许悔约。

假如交易两边已成交,而市司(市场打点仕宦)不实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所谓市券,就是官颁左券。土地衡宇和其他工业也应有左券,除依民间风俗外,法令上也有划定,如境界交易应有“文牒”,文牒也就是左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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