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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在本案中,全案证据能够认定陈某实施强奸罪的事实。
其一、在案证据证明陈某和女秘书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对于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其二、结合案发现场的情况,可以认定性关系的发生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本案发生在陈某的宿舍,只有两个人存在,陈某和女秘书是上下级同事关系,而且体格悬殊,被告人陈某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不需要很强烈就足以压制被害女青年,让被害女青年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被害女青年陈述自己考虑到工作、丈夫等因素,顾及领导的面子等,在遭到侵犯时不敢呼救、不敢哭泣,在事后立即清洗,不准备报警,甚至有所隐瞒,符合人之常情。因此,不敢反抗并意味着陈某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