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金融机构盲目追求利润淡化风险意识
新疆首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李 欢
“有的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为快速完成放贷任务或盲目追求利润而淡化风险意识的情况,面对风险认识不足。”2018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据悉,这也是新疆全区法院系统首次对外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4年受理借款合同纠纷逾千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小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说,2014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高新区)、头屯河区(开发区)、水磨沟区、米东区、现哈密市伊州区、库尔勒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管辖受理。四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任务,积极稳妥公正审理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铁路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414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50件,结案标的额达150630.02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较大且逐年增多。
彭小平告诉记者,乌铁中院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担保人提出相关建议,同时选取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一并发布。铁路两级法院将依法公正审判执行,维护金融秩序,不断发挥铁路法院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预警作用,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金融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较为普遍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康建强介绍,经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与审理,乌铁中院发现了一些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其中,合同文本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合同履行监管不善,贷后不进行跟踪查控,监管不善,对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不能及时发现。甚至一些案件中存在借款人到期未按时还款不能及时发现并主张权利等诸多问题。
再次,贷前资信审查不严格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贷前审查不严,一方面是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不进行严格审查,发生向已经经营不善的企业发放贷款、担保人实际无担保能力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对抵押物价值评估不实,存在为促成贷款业务审核通过,在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时刻意评高其价值;动产抵押的,对动产的所有权等不进行详细的审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晓艳也认为,金融机构担保不规范的问题一直存在。一方面,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联保、互保较多,而联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能力有限,甚至没有担保能力,借款人一旦出现还款不能的情况,就易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另一方面,物权登记不规范,对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等后续手续的,在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内部控制
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康建强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身风险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意识。
康建强说,从审理中发现的问题看,有的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为快速完成放贷任务或盲目追求利润而风险意识淡化的情况。以贷前审查为例,对不真实的贷款申请材料审查不严从而发放贷款。另外签订合同时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或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做审查,主要还是意识层面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因此抓好风险控制,首要任务应当是强化风险意识,守住风险防范的思维底线。
康建强还提到,健全完善风控机制对于金融机构尤为重要。他说,金融新常态下,金融借款等传统金融业必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建议梳理贷前审批、贷中监管、贷后应对等各环节风险新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如严格贷款审批手续,避免违规放贷;对合同后续履行实行动态跟踪,掌握借款实际用途、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等动态情况。规范和严格把控“借新还旧”“贷款展期”等的条件和对象等。对于联保互保、保理、动产浮动质押等新生融资担保方式,要准确定位法律关系,全流程梳理风险节点,积极加以应对。开发金融新产品时,全面评估法律风险,有效采取风控举措。
避免提前抽贷跟风诉讼加剧风险
李晓艳则建议,金融机构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确保金融为实体经济“输血”而非“抽血”。理性对待借款企业被其他贷款人起诉的情况,对企业的欠款原因、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理性地综合判断,对于只是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但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多作沟通协调,“放水养鱼”,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避免“一刀切”提前抽贷和恐慌心理下跟风诉讼,加剧企业困境,导致企业走向破产。此外,即便进行诉讼,在财产保全范围上,应根据保全对象有所区别,在满足保全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李晓艳认为,应当健全完善金融机构之间及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各单位间的衔接配合,多渠道、多环节、多方面收集、归纳、整理与反馈市场信息,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市场信用监管制度等,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最后,在创新业务的同时,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引导与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的宣传和引导,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要利用现有机制对失信的金融消费者加以惩戒,树立良好价值导向。
借款担保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康建强说,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借款人一方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为通过贷款审批取得资金而提供虚假材料、在获得资金后又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为了谋求高收益而转投房地产、股票等风险较大的行业,且不能及时阻断风险。贷后一旦出现资金缺口,或继续申请贷款导致“雪球”越滚越大,或抱侥幸心理外逃躲避债务。借款人的上述行为均是不诚信的行为,且从一开始就为后期还款埋下了较大的隐患,应予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