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日图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说也显然是不公平的。他举例说,一个家庭雇了一个保姆,期限为1年,那么1年内都属于雇佣劳务期间,包括下班后和休假日。如果保姆下班路上或回家后被人抢了、打了,造成了损害,又没有抓住这个人,按照草案的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可以找打她、抢她的人来承担责任,也可以找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而接受保姆的家庭首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然后才可以去向第三方追偿。鉴于此,乌日图建议对这一条款中的“劳务期间”作更加明确具体的限定,比如修改为“规定的劳务时间和劳务场所”。
相应扩大我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对于草案二审稿作出的改动,一些专家认为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相比,是进步,但仍有缺陷。
“如果因为提供劳务一方的轻微过失、重大过失、故意等各种形态过错,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实质上又回到了过错责任,依旧不利于保护提供劳务的一方,仍然是不公平的。”程啸建议对“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进行限制,即修改为“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针对有声音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对雇佣保姆的人来说略显不公平,程啸认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情形不光是保姆等家政服务,其范围非常广,还有包工头雇佣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依法必须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形,都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如果对包工头搞包工队这种情况也实行一般过错责任,那么,一旦工人干活时不小心受伤,既没有工伤保险,雇主又不担责,对工人来说就很不公平。而且,家政服务劳动关系中,即便是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自己的损失。
据程啸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个人劳务关系区分为生活性劳务关系和生产性劳务关系。常见的保姆等家政类即属于前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而包工队等则属于后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受到了损害,雇主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做法的一个难点在于,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区分生活性劳务和生产性劳务。
程啸同时指出,目前之所以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存在争议,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有限,人身意外保险等制度也不够完善。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相应扩大工伤保险范围,为家政服务的劳务提供者提供更好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等,这样才能最终解决劳务提供者受害时的损害赔偿问题。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