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地区的农村,人情消费增多、彩礼攀比、坟头占用耕地等风气依然存在的现状,在吉林省两会期间,民进吉林省委建议,应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推动移风易俗常态化、制度化,同时通过广泛发动,转变生活方式,将文明理念融入到农村的日常生活中。');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说实话,此建言的确击中了当下的一大社会痛点。尽管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一些地方农村的风气却“不进反退”,以至于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诸如“彩礼多数超10万元,父母举债为子女办婚事”“借孩子满月、生日寿诞、子女升学、就业、乔迁、接风、升迁、谢师、开业等大操大办”“火化后骨灰装棺再土葬”等陈俗陋习,既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更拖了国家文明的后腿。
如何才能移风易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从中外历史进程看,在国家改革的滚滚洪流中,基本上采用的,都是自上而下的“推进之法”。比如,秦国用商鞅之法,养好公战、惧私斗之民风;赵国胡服骑射,不仅民风为之一变,更建立了称雄当时的武装力量。在国外,当年彼得大帝的西化改革,则从俄国人的胡子开始动刀子,日本的明治维新,则用一纸废刀令,让延绵千年的武士阶级化为烟云。
回看当下的农村风俗,不少方面与改革进程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各种弊病后果已经凸显,固然到了不可不动的程度,但如何革新,是否以雷霆万钧之势推进,恐怕还值得商榷。
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言,“乡土社会的变迁是很缓慢的”。风俗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风俗的改变,也很难一蹴而就。有时候,急功近利的运动式强推,短时来看,或许奏效,长远视之,未尝不会铩羽而归。以法治的视角观之,移风易俗上的极端功利化推进,恐怕还有违法之嫌。所谓风俗者,乃是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沿革下来的风气、礼节、习惯等的总和。说到底,不过是个体惯习的放大,纵然有不合时宜处,却往往与个体权利相关,强制力量的介入,很容易触及到权利的边界。
一个法治的社会,公权力和个体权利的边界,一定是非常清晰的。如果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强行规定民间婚丧嫁娶等摆设酒席的桌数、花费的标准等,则需要避免公权力的行使,不当地进入公民私生活的领地。
相比之下,通过乡规民约的办法,要比强制规定好得多。在地方政府,还有乡村自治组织的引导下,民众自发缔结契约,对于大家来说,这样的措施规定,更有约束力,进而自觉地遵行。假以时日,不合时宜的所谓风俗,就有可能得到扭转和消除,移风易俗就能收到真正成效。
不过,置身国家制度体系之外的乡规民约,只能以德引导,依靠大家的自觉遵守,而不能当法惩治。乡规民约违法了,固然归于无效,该承担的责任也逃避不了。之前,媒体就报道了,云南某村一村民因乔迁大摆宴席,村委会根据乡规民约,对其通报批评,并停止其所在村民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以及停发该村村民小组全部低保等等。曝光后,这一明显违法的“处罚”措施被撤销。
移风易俗,犹如移山倒海,既要有非常努力,也要有善治智慧,既要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也要日拱一卒,久久为功。多讲一点法,多按规律和规矩办事,才是移风易俗的正确打开方式。
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9年01月29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