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亚旅游警察支队通报,2月8日21时许,旅游警察支队接警台接到一名游客报警称,其2月8日在三亚市天涯区海坡二横巷三亚凤凰翠屏海鲜店吃饭时被诈骗。经调查,该店店长苏某平、员工徐某更为获取不当利益,通过在电子秤上“动手脚”增加海鲜重量诈骗客人745元,同时二人还承认之前多次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违法事实。三亚市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更、苏某平二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一些不法商贩在销售商品时总是会在秤上做手脚,通过缺斤短两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在多数人已经对此现象见怪不怪的背景下,三亚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显得格外耀眼,甚至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市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不该上升到行政拘留的程度。
其实,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市场,却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脚。要知道,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失信者应受到惩戒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同时,民事、行政和刑事之间没有绝对泾渭分明的界限,所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民事责任的基础,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通常而言的消费领域的欺诈在特定情形下已经突破了普通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进而上升到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此外,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除考虑到涉案金额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进而得出结论。一般来说,欺诈经营中商家的主观恶性不大,如商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具体到三亚这起通过在电子秤上“动手脚”增加海鲜重量诈骗客人745元的事件上,这看似是商家的欺诈经营,实则就是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诈骗。因为,涉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非常大,即其是明知而为之,故意通过在秤上“动手脚”来诈骗顾客钱财。这种行为的性质与不法分子在交易时调换商品和用真币调换假币的做法没有本质区别,均远远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是赤裸裸的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三亚这起事件中,涉事行为人有多次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前科”,说明其主观恶性非常大。加之在三亚屡屡陷入“宰客风波”,备受公众关注的大背景下,涉事人依然顶风作案,足见其对商业伦理、法律法规的藐视、抵制、对抗态度。那么,综合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涉事行为人施加治安管理处罚完全合乎情理、法理,一点也不违和。
进一步而言,这样的处理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才显得如此处理有些过重。相关部门理当引以为戒,不以恶小而纵容,从严治理欺诈宰客行为,如除拘留罚款外,还可将宰客商家列入失信名单,甚至在店外挂上“红牌”,让商家有所顾忌,不至于视诚信为无物,肆意欺客宰客。如此才能让人们享受到规范有序、诚信至上的消费环境,不至于步步惊心,总是担心受到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