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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安放”的共享单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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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但实际上,大多数运营企业未严格落实清理责任。回收单车是需要成本的,若要做到100%无害化处理,成本会更高。看似是回收,其实还得继续花钱。而街边被遗弃的车辆大多是经营不善企业遗留下来的问题,他们恐怕没有能力做好善后处理。

  如此一来,清理单车的责任似乎只能落到监管者头上,但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性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即清理单车所引发的成本不应由财政或者通过行政执法来负担。

  2017年市交通运输委也出台了《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其中对于共享单车影响市容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市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设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设施和占绿毁绿、乱堆乱放行为进行处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指导意见》中对于企业退出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承租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显然在这一项,一些企业并没有履行其应该担负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合理规模地使用共享单车,是城市交通的良药;但如果超出了一定限度,则会变成城市交通的一剂毒药。“无处安放”的共享单车,亟须找到一条平稳无害的出路。

  本版图片 本报记者 伊 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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