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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80万
白沙县原副县长何秋香获刑11年半并处罚金150万
□记者 畅凯
本报讯 1月24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何秋香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3月19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何秋香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秋香利用担任省国营农场白沙农场场长、白沙金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林某、张某超、杨某水、柯某华、符某导等5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5人贿赂共计580.0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何秋香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部分退赃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