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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三大焦点问题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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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安部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上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醉酒驾驶治理成效显著,公安部特别强调,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最高法院一开始则对醉驾入刑持审慎态度,一位负责人称,“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

  在公安部、最高法院分别对醉驾入刑表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最终,最高法院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称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基本上认同了醉驾入刑。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查处酒驾的数量仍存在居高难下之势。从一些地方的通报来看,2018年,交管部门查处的酒驾案件绝对数量在增加,有些地方增幅较大,超过了五分之一。

  统计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醉驾入刑后,仍有大量醉酒驾驶无法禁绝?这说明入刑虽重,但仍有以身试法者存在侥幸心理。

  基于上述情况,最高法院在2017年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说法一经报道,迅速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驾要入刑,也没有附加其他什么条件,那就必须照此执行,树立法律的权威。赞同者则认为,一刀切的入刑处罚,威慑力是很强,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打击面过大的情况,那些情节轻微、也没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被入刑,实际上让当事人付出了过多的代价,罪罚并不相当。

  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醉驾入刑问题,会存在如此之大的争议和分歧?

  据北京市一名法官介绍,在醉驾定罪量刑的施行过程中,各地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倾向于一律起诉、一律定罪量刑,有的地方则区分了一些不同的情况;有的直接起诉,有的定罪缓刑;有的定罪免刑,有的甚至免予起诉。“对醉驾一律处实刑其实就是机械执法、僵硬执法的一种表现,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量刑指导意见(二)出台后,相当于肯定了很多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对醉驾定罪量刑的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

  2011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定醉驾者王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但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实行醉驾入刑后,经媒体公开报道的首例“醉驾免刑”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从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的11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看到,紧随毛志尧之后,是陇西县永吉初级中学教师赵文奎醉酒驾驶案。赵文奎2018年3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醉驾超速并致人死亡

  免予刑事处罚不合理

  毛志尧交通肇事案的一审判决书至今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案号为(2017)甘1122刑初474号。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网上的这份判决书此前之所以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是因为整个判决书里,并没有出现“毛志尧”3个字,而是全部用毛某某代替。而且在表述毛志尧的身份信息时,只有性别、民族和年龄,没有介绍其职业。

  法院的判决日期是2018年3月2日,至今已有10个月之久。这起“案结事了”的案件之所以近期成为舆论焦点,源于陇西县纪委监委在通报中公布了毛志尧的名字和县工商局干部的身份。

  通报称,2017年9月4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将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通报一出,很快引来网友质疑: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桩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何最终却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毛志尧不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且是醉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自首、取得谅解等情形,也不应被免予刑事处罚。”

  随着对这起案件的深入了解,记者发现毛志尧交通肇事案还有诸多吊诡之处:

  首先,陇西县公安局在明知毛志尧醉酒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以危险驾驶罪向陇西县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陇西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侦查以交通肇事罪再次提请批捕,而是对毛志尧采取了取保候审。

  其次,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将案件移送到陇西县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陇西县检察院认为,毛志尧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80万元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恳请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毛志尧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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