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大半年的等待,2017年6月,李某母亲终于等来了一个好消息。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虽然登记机关进行行政登记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但李某提交的材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缺失。故一审判决撤销市国土局对李某母亲名下房屋所作出的转移登记,同时撤销市国土局向李某颁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
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李某与杨某借款系真实有效,判决撤销转移登记并不影响杨某抵押登记的效力,同样也不影响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
关于抵押登记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李某母亲另行提起了诉讼,本案仍在法院审理中,而杨某也已针对其与李某间的经济纠纷向法院起诉。
刑事判决
终审认可犯合同诈骗罪 量刑从轻获刑三年
不过这些官司李某已经无暇顾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件程序仍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李某表示认可。而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李某所遭遇的很可能是“套路贷”,她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故不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某明知房本内容虚假,还以该房本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其实际获得钱款的数额,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予考虑此情节。
鉴于李某系自首,故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法院一审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其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的遗嘱公证文书及伪造的死亡证明,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据此向他人抵押借款。综合本案证据,虽然李某借款实际到手数额较少,但其不应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借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一审法院已经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且再无新的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