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门票门”:教授与发改委法庭激辩收费批文是否合法
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学府之一,座落于湖南长沙岳麓山下的岳麓书院,如今具有三重身份:教学意义上的湖南大学内设机构、文物意义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意义上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
自2018年12月以来,岳麓书院50元门票收费因为一名法学教授的质疑,引发了一系列的关注:由高等教育机构(湖南大学)收取5A景区门票是否合适?门票收入去了何处?“书香”有无被“铜臭”污染?
作为法学教授,倪洪涛认为还应当关注:政府机构的一纸收费批文,是否就证明了湖南大学收费的合法性?他和律师张丕穆随后起诉了批准岳麓书院收门票的湖南省发改委。2月22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行政许可案。
2月22日,岳麓书院门票案在长沙天心区法院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获悉,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被告认为,他们并非“许可”岳麓书院收取50元门票,只是为其制定了50元“天花板”价格的门票规定,岳麓书院完全可以以更优惠的价格销售门票。
湖南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他们是严格执行发改委的文件,只收50元的门票。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对澎湃新闻表示,该案的一个重要意义是,切实影响到老百姓“钱袋子”的政府定价行为,能否以及如何纳入现有行政诉讼框架,接受司法审查。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价值。
“师生对抗”,发改委主要负责人均未出庭
作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洪涛教了十几年法律,没想到跟自己的学生坐在了原、被告席上。不过,一开庭,倪洪涛便对学生代表湖南省发改委的出庭资格提出了质疑。
湖南省发改委出庭应诉的是其法规处和价格处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我委主要负责同志有公务活动。”另一名工作人员坦言,“原告质疑我的身份,其实我可以向法庭说明,原告倪洪涛老师是我本科时的班主任,我是他的学生,我们认识十多年了。”
倪洪涛认为,50元岳麓书院参观门票的合法性存疑。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倪洪涛与张丕穆两原告则认为,“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说明理由,拒绝不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审判长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并不能阻止案件审理,相关司法建议待合议庭庭后酌情考虑。”庭审随后进入实体审判。
据起诉状,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购买了一张岳麓书院参观券,花费50元,券面盖有湖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的发票专用章,收款单位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
经查,许可岳麓书院收取50元/人次门票的文件,是湖南省发改委2012年作出的湘价函(2012)77号文(以下简称77号文),该许可期限至2015年底止。期限届满前,岳麓书院向湖南省发改委报送了申请继续执行上述文件的报告。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作出了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以下简称1109号文),决定将许可期限延至2018年底。
原告认为,发改委作出1109号文时并没有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价格法》相关规定,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是否有必要延续许可举行听证,涉嫌违法,侵害了购票参观岳麓书院市民的合法利益。而被许可人岳麓书院在获得1109号批复后,交由另一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向游客收取门票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1109号文无效,要求湖南省发改委赔偿其经济损失50元。
庭审中,原告还提出,1109号实际是77号文的延续,而证据显示,2012年77号文将岳麓书院门票从30元一次性提高到50元,涨幅达66.67%,并未举行听证,违反程序,涨幅过高,违反了国家相关文件精神。
案涉1109号文件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批复”是行政许可吗?
被告的首轮答辩,直接引出了本案庭审焦点: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1109号文的法律性质——政府定价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秦前红告诉澎湃新闻,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而政府定价行为,并没有被明确列为是可诉的或者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于原告来讲,有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
湖南省发改委辩称,该委作出的1109号文作为一个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政府定价行为。“我委作出的定价行为,是依职权启动、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行为,属于价格宏观调控政策范畴。”
庭审中,被告多次重复这几个关键词,50元门票是“政府指导价”、“价格宏观调控”。被告还强调,1109号批文,虽然此前有湖南大学的申请报告,但是,湖南省发改委是“依职权”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对其定价。“虽然我们批复岳麓书院门票价50元,但其完全可以更优惠的价格销售门票”。
所以,他们认为1109号批文是政府定价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这种政府定价行为,是一种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是有别于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权力”。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1109号文是行政许可行为。理由是,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规定,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