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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收费案:教授与发改委激辩收费批文合法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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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进一步规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据此,自国发〔2015〕27号文件始,除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外,含价格许可在内的所有外部审批行为均已是行政许可行为,即受《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与调整。1109号文的作出时间是2015年12月28日,该文件申请人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其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非隶属关系,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即为对外的行政许可行为。”原告张丕穆说,“如果岳麓书院没有得到被告的允许,就不能向游客收取50元门票。显然,被告的价格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许可。”

  法庭辩论中,原告问:“如果不是行政许可,1109号文以‘批复’作出的依据是什么?”被告答:“用‘批复’二字,只是行文惯例,并不代表文件的性质是许可或者审批。客观上,1109号文就是一个政府定价,而非行政许可。”

岳麓书院收费案:教授与发改委激辩收费批文合法性

2月22日,岳麓书院门票案在长沙天心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文天骄 图

  定价批文能否被起诉

  答辩中,被告还提出,1109号文不但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原告不能根据《行政许可法》来审查其合法性,而且,1109号文根本上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如果1109号文被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这就意味着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发生行政相对关系,才能起诉被告。被告认为,原告购买岳麓书院景区门票的行为,只是与岳麓书院发生民事关系,不能认定为与被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被告认为,“1109号文表面上看是特定时间内对景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景区不得超过50元出售门票,深层次看是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通告,如果景区超过政府制定的‘天花板’价格收取门票,消费者可以据此向旅游、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寻求救济,该批复是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当庭被告还提交了一份证据:湖南省司法厅发给湖南省发改委,确认单个项目价格批复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原告反驳,“作为一个批文,1109号对象特定,批复给岳麓书院;批复事项特定,即许可其对外收取门票;行为时间特定,三年期间内有效;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即其可对外收费,这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申请者岳麓书院而言,1109号文就是一个收费许可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变成了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只有一种性质,不可能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

  原告也提交了一个司法判例,(2001)京高行终字第39号,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法院认定铁道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旅客与该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说明,政府定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们作为岳麓书院的游客,无疑是消费者,被告许可岳麓书院向游客收取门票费,该许可行为对岳麓书院和游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说,“道理很明显,你批复对方收50元门票的行政行为,实实在在影响到了我的钱袋子,为何我不能告你呢?”

  湖南大学是否有权收取5A景区门票

  作为中国古代著名的四大书院之一,1979年,湖南省政府委托湖南大学对岳麓书院进行修复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方都认可,现在的岳麓书院具有三重身份,即教学意义上的湖南大学内设机构、文物意义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意义上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在法庭上,作为工作生活在湖南大学隔壁的湖南师范大学职工,倪洪涛问第三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湖大学生免费,而对师大学生不免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三人答:“不需要法律依据。我从家里的客厅到卧室去要收费吗?岳麓书院是湖大的二级学院,我们当然可以宣布湖大学生免费。”

  然而,当被问到被告是根据岳麓书院的何种身份来批准定价时,被告答,“根据其5A级景区身份作出定价”。

  《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原告指出,被告将岳麓书院的门票定位为经营性收费,将面临一个湖南大学没有收费资格的法律问题。因为国务院和湖南省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湖南大学这一教育机构无权出售门票。因为湖南大学仅仅是文物保护意义上的岳麓书院管理者,而非获得租赁经营或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市场主体。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1109号文批复湖南大学收取门票的行为严重违法。

  “我们并不否认湖南大学有收门票的权力。比如,湖南大学基于保护岳麓书院这个文物的需要,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但是根据《行政事业管理办法》,其收费不但应当获得价格部门批准,还应当经过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原告倪洪涛说。

  “大学能否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岳麓书院作为国有财产,其门票收入是政府收入还是湖南大学的收入?在国有财产利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倪洪涛表示,这一问题值得重视。

  法庭上,原告还提出,1109号文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了已废止的法律;将不是5A景区的中国书院博物馆与岳麓书院捆绑收费,减损游客权利;文件制定未依法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情况,“总之,这些情况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依法请求法院认定1109号文无效。”

  政府定价能否接受司法审查

  庭审接近尾声,被告发言说,“1109号文已经实施三年,从没有人提出过问题,如果有问题,难道之前的游客都不正常,只有二位原告是对的吗?”

  被告表示,“我们希望原告与行政机关不是对立的,相关情况可以直接跟我们沟通,而不是发起这场诉讼,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媒体资源。这些资源用在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上,可以作出更多成果。”

  针对原告再次提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被告还补充道,“我们发改委很多工作是很重要的,尽管原告认为该案社会关注度高,但领导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第三人湖南大学则发言:同意被告湖南省发改委的观点,湖大严格执行发改委的批文,只收取50元的岳麓书院门票。

  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由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法庭将择期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2月,倪洪涛在网上实名发文质疑岳麓书院收费缺乏合法性和必要性,持续引发关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等行政法学权威也关注研讨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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